最后更新时间:2024-08-21 22:18:34
语法结构分析
句子:“律师在辩护时,常常引用“拿贼要赃”的原则,以证明案件的证据充分性。”
- 主语:律师
- 谓语:引用
- 宾语:“拿贼要赃”的原则
- 状语:在辩护时,常常,以证明案件的证据充分性
句子为陈述句,时态为一般现在时,语态为主动语态。
词汇学*
- 律师:法律专业人士,负责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。
- 辩护:在法庭上为被告进行法律上的辩护。
- 引用:提及或使用某事作为论据或例证。
- 拿贼要赃:成语,意为捉贼必须有赃物作为证据。
- 原则:基本规则或指导思想。
- 证据充分性:证据是否足够支持某一结论或判决。
语境理解
句子描述了律师在法庭辩护时使用“拿贼要赃”的原则来证明案件证据的充分性。这个原则强调了证据的重要性,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,证据必须确凿才能定罪。
语用学研究
在法律语境中,律师引用“拿贼要赃”的原则是为了加强其论点的说服力。这种引用在法庭辩论中是常见的,目的是为了强调证据的必要性和充分性。
书写与表达
可以尝试用不同的句式表达相同的意思:
- “在辩护过程中,律师经常利用‘拿贼要赃’的原则来展示案件证据的充分性。”
- “为了证明案件证据的充分性,律师在辩护时频繁引用‘拿贼要赃’的原则。”
文化与*俗
“拿贼要赃”是**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成语,反映了古代法律实践中对证据的重视。这个成语在现代法律语境中仍然被广泛使用,体现了文化传统的延续。
英/日/德文翻译
- 英文:Lawyers often cite the principle of "catch the thief with the loot" during their defense to demonstrate the sufficiency of the evidence in the case.
- 日文:弁護士は、**の証拠の十分性を証明するために、防衛中に「盗人を捕らえるには盗品が必要」という原則をよく引用する。
- 德文:Anwälte zitieren häufig das Prinzip "den Dieb mit der Beute erwischen" während ihrer Verteidigung, um die Angemessenheit des Beweises im Fall zu belegen.
翻译解读
在翻译过程中,保持了原句的核心意义,即律师在辩护时引用“拿贼要赃”的原则来证明证据的充分性。不同语言的表达方式有所不同,但都准确传达了原句的含义。
上下文和语境分析
在法律语境中,“拿贼要赃”的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,强调了证据在定罪过程中的关键作用。律师在辩护时引用这一原则,是为了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案件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。
1. 【原则】 言行所依据的准则坚持原则|四项基本原则|原则分歧|不讲原则。
2. 【引用】 引荐任用; 用他人的事例或言词作为根据。
3. 【律师】 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,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,出庭辩护,以及处理有关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。
4. 【案件】 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:刑事~|重大贪污~。
5. 【证据】 判定事实的依据,用来证明的材料证据不足; 诉讼法上指侦查、审判机关在办案中搜集的、能够表明案情真相的材料。应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且与案件有关,须经办案人员按法定程序收集和查证属实。包括物证,书证,证人证言,被害人陈述,被告人供述和辩解,视听资料,当事人陈述,鉴定结论,勘验、检查笔录,现场笔录。
6. 【辩护】 为了保护别人或自己,提出理由、事实来说明某种见解或行为是正确合理的,或是错误的程度不如别人所说的严重不要替错误行为~ㄧ我们要为真理~; 法院审判案件时被告人为自己申辩或辩护人为被告人申辩~人 ㄧ~律师。